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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守发、陈宗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守发,陈宗贵,陈丹,骆辉平,陆宁,欧阳小军,梁振友,李红星,王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04执160号被执行人贾守发,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陈宗贵,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被执行人陈丹,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骆辉平,男,汉族,1993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被执行人陆宁,男,壮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被执行人欧阳小军,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被执行人梁振友,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被执行人李红星,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执行人王希宾,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贾守发、陈宗贵、陈丹、骆辉平、陆宁、欧阳小军、梁振友、李红星、王希宾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陈宗贵已自觉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其余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文审 判 员 陈 敏审 判 员 李冬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符文玲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