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志超与褚天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志超,褚天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782号原告:褚志超,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褚天岭,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志超诉被告褚天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志超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晨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