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秦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金岫、岳剑辉、张书良、刘建平、王立红、王军昌、孟瑞忠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异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新秦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新秦花园住宅小区。负责人王俊杰,任主任。被执行人张金岫,男,汉族,1944年01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军昌,男,汉族,1971年02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书良,男,汉族,1966年05月11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孟瑞忠,男,汉族,1952年09月01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立红,男,汉族,1969年08月01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岳剑辉,男,汉族,194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61年12月0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新秦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金岫、岳剑辉、张书良、刘建平、王立红、王军昌、孟瑞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7)陕0303执237号】,申请人新秦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案件没有执行完结,对本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新秦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金岫、岳剑辉、张书良、刘建平、王立红、王军昌、孟瑞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中强制交付了判决确定房屋,确认申请人已经刻制了相关印章并从审计部门获得了原业委会财务资料复印件。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了(2017)陕0303执237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对终结裁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2017)陕0303执237号案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秦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金保佳代审判员 李 伟代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