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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小霞张君平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霞,张君平,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96号申请执行人:郑小霞,女性,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君平,男性,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君平、郑小霞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