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之一、之二与之一、之二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之一,之二,之二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之一:陈育权,男,52,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申请执行人之二:李育英,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之一:曹祥,男,27,地址: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之二陈伟,地址:湖南省祁阳县,陈育权、李育英申请恢复执行曹祥、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三)通过公安部车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伟名下的摩托车一辆,未扣押到实物。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恢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