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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树文与李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文,李应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2781号原告:郭树文,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应梅,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郭树文与被告李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树文、被告李应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树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有2个农资门市部、1个加油站,农资市场北郭店地址:北郭派出所西邻忠良农资;农资门市部武陟店地址:老车管所东邻忠良农资;加油站地址:小司马街西500米北郭村路口马政加油站。2016年10月14日,经人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现金45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每月900元),并出具有借条。被告借款至今,拒不支付原告的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李应梅辩称,1、我欠原告的45000元属实。2、我曾经在上庄口经营有加油站,原告在解封村开有幼儿园,原告学校车辆在我加油站加油,具体数额无法计算,因我现在没有带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0月14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900元。后经原告讨要无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45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计付的利息,依法应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息900元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利息义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应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树文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每月9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李应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