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3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211号之一原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原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