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7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广吉、李耐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吉,李耐季,杨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333号之一申请人:张广吉,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耐季,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杨金红,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张广吉与被申请人李耐季、杨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广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6000元进行保全。对此,申请人张广吉以其自有的房屋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广吉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里11门203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