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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小军、张家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7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张家林,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远桃、向伟莹,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之国,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1998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钟沛桦,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奇飞,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东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及辩护人李远桃、钟沛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开始,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伙同徐述琼(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委会后面港中能达速递公司内开设赌场,纠集社会人员打麻将、赌“斗牛”或者赌“三公”,并从中抽水获利,还聘请文某、王某、柏某(均另作处理)分别负责发牌和抽水、看风以及清洁。其中在赌“三公”时,参赌人员最少下注100元,每盘抽水50元、100元或200元不等。12月24日晚,何小军等人又纠集社会人员在上述地点打麻将和赌“三公”,并在赌“三公”时抽水。12月25日零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上述人员以及徐某2等参赌人员,缴获台面赌资22600元、水箱的水钱22500元以及其他赌资和赌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文某等证人的证言,赌具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何小军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小军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法庭上,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张家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相对较短,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陈之国的辩护人提出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开设赌场时间相对较短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小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之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有前科劣迹,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黄奇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之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律幅度内,能够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本院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之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之国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之国系赌场股东之一,且积极参与作案,不能认定其为从犯,但可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何小军、张家林、陈之国、黄奇飞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等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家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之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黄奇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随案移送人民币45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浩宇人民陪审员  林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