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广有与夏家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有,夏家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516号原告:朱广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夏家利,男,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有与被告夏家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广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广有承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