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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滕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滕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379号原告:刘涛,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天祝县。被告:滕延平,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刘涛诉被告滕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有被告的确切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长  魏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