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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志祥、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志祥,沈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1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张伟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祥,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沈冬梅,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王志祥、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8元,减半收取478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柏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