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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凤琴、黄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凤琴,黄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308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3230137W。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凤琴,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黄忠华,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琴、黄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富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凤琴、黄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凤琴、黄忠华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凤琴、黄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