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世香与陈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香,陈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43号之一原告:熊世香,女,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陈敏,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熊世香与被告陈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熊世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世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熊世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