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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01刑初118号公诉��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冉,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屯供电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欧瑜,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冉及其辩护人欧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冉醉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1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勒泰市大油库附近与停靠路边的盛某驾驶的×××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王冉驾车继续行驶至阿苇滩镇库布西村路口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冉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1.6mg/100ml。认为被告人王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冉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证人盛某的证言;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7)39号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冉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足���认定。对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农十师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住院病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冉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