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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235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平,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