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235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平,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