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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远,联社主任。被执行人:林晓红,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872号判决,于2017年4月11日以(2017)川1011执1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晓红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XX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XXXXX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晓红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XX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