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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165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与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71739D),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18号。投资人:朱斌,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虹(受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职员。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13953160T),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人民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2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货款77225.6元,案件受理费1685元及相应利息,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现已经停业,经本院向公安、银行、房地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表示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对江阴市顾山镇顾北村村民委员会瞿磊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依法查询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创优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祝塘针织横机厂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