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423林家宇与刘健、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宇,刘健,陈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5423号原告:林家宇,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刘健,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陈英,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宇与被告刘健、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95元,合计人民币10770元,由原告林家宇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