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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雪驰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新疆金雪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驰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新疆金雪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雪驰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新疆金雪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省乌鲁木齐市。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雪驰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新疆金雪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皖050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冻结了金雪驰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18×××78中的320000元。2017年8月28日,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雪驰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18×××78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海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附:本案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