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合兴木业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力升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合兴木业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力升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兴木业经营部(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转湾夹板庄市材料市场以东“华嘉欣”铺1栋24-25,组织机构代码07024790-6。负责人:黎照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力升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涡塘工业区东社一村中间岗,组织机构代码39804130-3。法定代表人:陶启全。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所得款项进行了分配,扣减本案执行费325.7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6899.01元。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