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沈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执异31号申请人:沈强,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隅顶口,组织机构代码15254206-0。法定代表人:董夫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中大道南虹大酒店七层,组织机构代码59426597-X。法定代表人:毕学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北二环消防大队东300米,组织机构代码06912566-1。法定代表人:毕学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沈强向本院提交的变更执行人申请书上加盖印章,确认沈强取得本案债权。本院查明,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6)皖13执24号案件立案执行。另查明,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强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全部债权(本息合计2681861元)转让给沈强,同日将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7月28日,沈强向本院递交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变更执行人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本案债权转让给沈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中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沈强,并且确认沈强取得本案债权,故申请人沈强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沈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艳峰审判员 翟晓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