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21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自强、柳州市强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强,柳州市强茂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全辉投资有限公司,冯奇东,吴寿兴,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自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强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054391035L。被执行人广西全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寺山村委寺山街,组织机构代码证:06885267-2。被执行人冯奇东,男,1976年12月28人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吴寿兴,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何全,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杨自强、柳州市强茂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全辉投资有限公司、冯奇东、吴寿兴、何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自强、柳州市强茂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664.11415万元,得款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广西全辉投资有限公司、冯奇东、吴寿兴、何全已给付执行款5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日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