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华辉与王明、王义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辉,王明,王义伟,王德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777号原告王华辉,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顾振山,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明,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义伟,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德法,男,193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律师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辉诉被告王明、王义伟、王德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华辉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