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39号之一被执行人倪清,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正在服刑。本院作出的(2016)京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在案扣押的黑色宝马轿车(车牌号×××)应变价后发还被害单位文锦世博国际大酒店。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在案扣押的黑色宝马轿车(车牌号×××)进行评估,并于2017年8月15日在司法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何华伟(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0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倪清名下×××小客车的查封。二、×××小客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华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华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何华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