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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小峰与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峰,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登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登平。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上诉人张小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6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小峰与德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张小峰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张小峰主张,双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之后未签劳动合同,因此,德美公司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德美公司则主张,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11年11月4日,该劳动合同没有填写终止日期。根据证据规则,张小峰应对其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因张小峰未能就其主张的期限为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的劳动合同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德美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认为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填写终止日期,没有确定终止的时间,故本院对张小峰主张的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19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70元不予支持。关于张小峰请求的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张小峰签名的休息签名表,张小峰在2016年3月15日以后没有加班,故本院对张小峰主张的2016年3月15日以后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2016年3月14日以前,张小峰主张,其每天上班,没有休息,德美公司则主张,张小峰没有加班。德美公司提交了2016年3月15日以后的休息安排表和休息签名表,说明其持有关于张小峰考勤时间的相关证据。德美公司只提交了2016年3月15日以后的考勤证据,而没有提交2016年3月14日以前的考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结合张小峰的主张,对其2016年3月14日以前的加班时间做出认定。张小峰在原审起诉状中认可,其每天工作8小时,也即平时没有加班,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平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张小峰主张其每天上班,也不合常理,本院结合其行业特点,酌情认定其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张小峰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仲裁,因此,德美公司应对张小峰2014年8月以来的工资支付负举证责任,对于2014年7月以前的工资,应由张小峰负举证责任。张小峰没有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德美公司拖欠其2014年7月以前的加班工资,故本院对张小峰主张的2014年7月以前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结合本院酌情认定的加班时间,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张小峰的休息日加班时间为74天(其中,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加班24天,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加班50天)。德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张小峰在上述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本院酌情认定张小峰法定假假日加班12天(其中,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加班5天,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加班7天),张小峰的月工资为深圳市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经计算,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应为17285.16元。张小峰对原审的其他判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张小峰请求的律师费,根据以上认定,本院酌情确定德美公司应向张小峰支付律师费1300元。综上,上诉人张小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二、撤销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三、变更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张小峰支付律师费1300元;四、被上诉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张小峰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7285.16元;五、驳回上诉人张小峰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被上诉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田世居管理处负担10元,上诉人张小峰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彭  建  钦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媛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