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油田与宋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油田,宋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077号原告赵油田,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传喜,男,40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油田诉被告宋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油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油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油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油田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