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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薛大燕与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燕,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薛大燕,女,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薛大燕申请执行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薛大燕办理西安市阎良区供销商住大厦1幢1单元8层10801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薛大燕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4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