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桂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宝鸡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朱伟东、李彦财、吕小苟、陈益武、许建东、郭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桂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宝鸡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朱伟东,李彦财,吕小苟,陈益武,许建东,郭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桂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阳。被执行人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被执行人宝鸡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裴宏。被执行人朱伟东,男。被执行人李彦财,男。被执行人吕小苟,女。被执行人陈益武,男。被执行人许建东,男。被执行人郭永刚,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桂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宝鸡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朱伟东、李彦财、吕小苟、陈益武、许建东、郭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一套。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同意认可,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