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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兰敬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兰敬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敬梅,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敬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映红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