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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候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