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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镇雄、黄显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镇雄,黄显钦,林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镇雄,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显钦,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小芳,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罗镇雄与被执行人黄显钦、林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48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黄显钦身体残疾,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治  雄审判员 李  立  宏审判员 林  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仁春(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