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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533冯祝兰与高秀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祝兰,高秀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533号原告:冯祝兰,女,汉族,1948年6月8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秀娟,女,汉族,1971年6月7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平,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祝兰与被告吴正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冯祝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祝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祝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冯祝兰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