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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启军、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军,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693号申请人:陈启军,女,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6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河,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述峰,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5层D座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陈启军与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启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29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启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989元,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账号为70×××45,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