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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德泰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德泰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834号原告: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被告:淄博德泰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原告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德泰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6.50元,由原告淄博光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