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绿地集团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王卫军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888号原告:绿地集团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29429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锦文路。法定代表人:陈志伟,绿地集团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军,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绿地集团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绿地集团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