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4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某,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朱某与杨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文淇随朱某共同生活,不要求杨某贴补小孩抚育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三、杨某对婚生女朱文淇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朱某与杨某协商确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由徐向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探视婚生女朱文淇,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实现了探视权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