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志钢与被告张志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钢,张志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11号原告:张志钢,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隆化县白虎沟乡高立营村东沟**号。身份证号:×××。被告:张志怀,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隆化县白虎沟乡高丽营村东沟**号。身份证号:×××16。张志钢与张志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志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钢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张志钢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