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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伯武与冯守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伯武,冯守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596号原告:林伯武,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守军,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负责人:石保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世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伯武诉被告冯守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林伯武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