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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志云与周泽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云,周泽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868号原告:王志云,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原告王志云叔叔),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个人代理。被告:周泽标,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王志云与被告周泽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志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王志云负担。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