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先海与上海关顿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海,上海关顿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吴先海,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关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5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了将被执行人上海关顿广告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被执行人同意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