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太山与被执行人马世良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太山,马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马太山,男,回族。被执行人马世良,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太山与被执行人马世良申请支付令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督11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太山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太山与被执行人马世良于2017年8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216509元;二、被执行人马世良于2017年8月9日已给付155000元,剩余案款61509元被执行人马世良于2017年10月9日前履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马世良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督11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61509元,执行费3148元,共计646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