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建军与何中军、刘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军,何中军,刘青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954号原告:石建军,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涉县。被告:何中军,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青海,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石建军与何中军、刘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建军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石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芳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