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568号原告:董某,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姚某,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龙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