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民初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周奎与汤绍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奎,汤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2民初78号之一原告:吴周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理县人。被告:汤绍明,男,1958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原告吴周奎与被告汤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汤绍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7年8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8月29日,原告吴周奎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周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周奎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计4,600.00元,由吴周奎负担。审 判 长 薛 兰审 判 员 刘继燕人民陪审员 邹银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