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葛秀琴与常爱梅、张兴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秀琴,常爱梅,张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74号申请人:葛秀琴。被申请人:常爱梅。被申请人:张兴玉。申请人葛秀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陕西金昊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给张刚的赔偿款7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葛秀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陕西金昊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张刚的赔偿金7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葛秀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倪兴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