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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新诉被告宋春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宋春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3167号原告:刘新,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宋春革,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宋春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将诉讼标的减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