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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长亮与黄建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亮,黄建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民初3521号原告:黄长亮,男,生于1958年12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冯华力,男,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建丰,男,生于1989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黄长亮诉被告黄建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洪宁与人民陪审员罗明星、曾昌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长亮的委托代理人冯华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建丰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000元,交通费、误工费约1000元,共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7日原告黄长亮的女儿黄晶驾驶原告的川X×××××大众牌小型车辆在途经广岳快速通道黎明大道路口时,与被告黄建丰驾驶的川X×××××号现代牌小型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告黄建丰沿广岳快速通道旁一乡村道路驶入广岳快速通道前未减速观察,只是两车受损。后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建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晶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在广安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计花费15000元整,后被告之赔偿了原告10000元,剩余的赔偿费用5000元被告至今未赔偿给原告。原告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建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7时50分,黄建丰驾驶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车,沿广岳快速旁一乡村道路驶入广岳快速通道,因在进入快速通道前未减速观察,致使该车与黄晶驾驶的往岳池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建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晶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长亮于2017年9月28日将川X×××××号小型客车送往广安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17年10月12日维修完毕并提车。此次维修用时15天,花费维修费15000元,已经由原告黄长亮支付给广安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黄建丰向原告黄长亮支付了维修费10000元,现尚欠5000元维修费未支付。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清单、车辆维修结算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建丰驾驶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车与黄晶驾驶的往岳池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建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长亮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由被告黄建丰全部承担。原告黄长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被撞,花费维修费15000元,该费用应该由被告黄建丰承担,由于黄建丰已经向原告黄长亮支付了10000元,因此黄建丰还应该向原告黄长亮支付维修费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1000元,因为无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已经产生,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长亮支付车辆维修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黄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建丰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宁人民陪审员  罗明星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俊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