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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卢世亮与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川东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世亮,重庆万州川东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世亮,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万州川东骨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赵扬帆,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卢世亮因与重庆万州川东骨科医院(以下简称川东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世亮申请再审称,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川东骨科医院住院,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其右眼受伤存在漏诊情形,且未及时告知患者转院,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川东骨科医院具有过错,川东骨科医院抗辩没有过错或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应自己申请司法鉴定。同时,该医院提供的病历不齐全,且有错误,亦应推定有过错。卢世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卢世亮因交通事故受伤转入川东骨科医院治疗,该医院未能诊断出卢世亮眼部受损,2015年11月24日,卢世亮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门诊部诊断出右眼挫伤及视神经损伤,川东骨科医院于同月28日起与卢世亮多次沟通,并建议转专业医院进一步诊治。因川东骨科医院诊疗范围并不涵盖眼科,不具备诊疗眼科的设备及医生,其未能诊断出卢世亮眼部受损以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卢世亮负举证责任,其可申请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卢世亮以自己无举证责任为由撤回鉴定申请不当。同时,卢世亮拒不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赔偿情况,亦致使本案缺乏证据证明川东骨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责任,不能查清交通事故及医疗行为在卢世亮眼部受损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一、二审据此判决卢世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正确。卢世亮主张川东骨科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不完整且有错误,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不能推定川东骨科医院有过错。卢世亮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世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