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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俊福、马由奴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俊福,马由奴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俊福,男,回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由奴斯,男,回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俊福、马由奴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湘1321民初1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俊福、马由奴斯银行存款115056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50567.21元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马俊福有三一牌汽车起重机一台,车牌号码为甘N×××××型号为STC250S,编号为14TC20251193。冻结被执行人马俊福在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西郊分理处62×××79的账号内存款400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俊福有三一牌汽车起重机一台,车牌号码为甘N×××××型号为STC250S,编号为14TC20251193。二、冻结被执行人马俊福在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西郊分理处62×××79的账号内存款4002.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